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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期>柳州检察官温情释法理 舅甥十五年亲情展颜泯恩仇

柳州检察 2019-04-16

法律的温度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本身,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可以通过检察官这个导体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到“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力量。

日前,一起亲属之间长达十五年由借款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十五年间的恩怨一朝化解。

★ 案情回放 ★

       赖某某、温某某系舅甥关系。 2015年10月,赖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某偿还34万元借款。赖某某的诉讼理由是2003年2月14日,温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赖某借款34万元,并写下借条。温某某反驳赖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是伪造的,且其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诉讼中,温某某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但又未向鉴定机构交纳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一、二审法院判决温某某向赖某某偿还34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赖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温某某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称由于借款时间距今间隔太长,导致向银行提取相关证据相当困难而无法如期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交有利证据。在申请监督阶段,温某某提交了2003年2月其在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证实在借款当月的22日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赖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了24万多元用于偿还上述34万元的借款;同时还提出对借条进行鉴定的监督请求。

       因为诉讼,舅甥关系出现裂痕,互相积怨,不相往来。

★ 案件审查 ★

       柳州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基于该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即依法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自治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官审查该案后,多次与柳州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交流,分析探讨。两级检察官在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温某某所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属新证据等情形上结合双方为亲属的实际关系进行综合审查,一致认为,如果再次进入法庭,势必让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恶化,亲情的小船将顷刻覆没无法挽救。

★ 案件化解 ★

       结合温某某、赖某某不仅是亲属关系且温某某长期跟随舅舅赖某某做生意,在诉讼前双方感情深厚,该案件具备调解的基础。两级民行检察官随即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融合亲情进行矛盾化解,并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座谈,向当事人析明案件的基本情况、胜败利弊、鉴定成本、诉讼风险,提出希望双方了结此案的同时继续保持亲情关系的和解建议,同时对当事人积极配合的态度给予肯定。

       通过两级检察官的共同努力,最后,在民行检察官、执行法官的见证之下,温某某向赖某某支付3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终结此案。法院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了执行终结裁定,该案件由此画上圆满句号,冰封十五年的亲情恩怨一笑泯仇。

法律是冰冷的,

但在执法者手中,

应当可以传递被忽略的温度与亲情。


温某某和赖某某舅甥俩对检察官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同时,也因检察官们为他们重拾复得的亲情表示感动。

作者:李   娟

编辑:王艺臻

审核:黄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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